氬氣瓶水壓試驗壓力和氣壓試驗壓力
(1)氬氣瓶水壓試驗壓力一般為公稱工作壓力的1.5倍,當相應標準對試驗壓力有特殊規定時,按其規定執行:
(2)對不能進行水壓試驗的氬氣瓶,若采用氣壓試驗,其試驗壓力按照相對應標準的規定。
釋義:新增條款。規定氬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一般應為公稱工作壓力的1.5倍,但對某些氣瓶如呼吸器用纏繞氣瓶。相對應標準規定的水壓試驗壓力為公稱工作壓力的5/3倍。因此本規程規定,當相應標準對試驗壓力有特殊規定時,按其規定執行。
對不能進行水壓試驗的氣瓶如工業用非重復充裝氣瓶,按標準規定進行氣壓試驗,其試驗壓力與水壓試驗壓力不同,因此需按照相應標準的規定確定試驗壓力。